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由教育部職業教育發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員曾天山牽頭,邀請全國40多位專家、領導以專家立場及角度撰文,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導讀》一書。張輝校長為該書撰寫了題為“確立企業辦學主體地位 建立產教命運共同體”的章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導讀》基于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刻領悟修法精神,對修法的重要意義、修法歷程與新法特點、促進職普融通、強化產教融合等諸多方面做了深刻解讀,旨在幫助讀者精讀、理解、領會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的內容,避免誤讀、誤解、誤傳,推動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的宣貫實施,凝聚共識,形成合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化解職業教育領域的難點和突出問題,依法構建中國特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依法推動中國特色現代職業教育發展,使《職業教育法》在推動中國特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中發揮基礎性支撐作用。
下面,就讓我們跟隨張輝校長的腳步,一同走進《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確立企業辦學主體地位 建立產教命運共同體
運城職業技術大學校長 張 輝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創新不少,亮點很多,特別是確立了企業辦學主體地位,明確了企業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必將推動職業教育在產教深度融合、多元合作辦學、社會共建共享、增強適應能力等方面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撐。
一、打通產教閉環,回歸職業教育本質
(一)企業辦學主體地位打通職業教育產教閉環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以“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為目標,力求匯集產業、教育和全社會的群策群力,推動職業學校和行業企業成為命運共同體,形成產教相互促進的正反饋閉環效應。但實際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存在著四方面問題:①意愿不強,表現為學校熱、企業冷、企業參與意愿不強;②時間不長,表現為校企合作只有一個合同周期;③空間不深,表現為校企合作只在單一維度開展;④效率不高,表現為校企合作對雙方貢獻作用不大。這些普遍性問題的存在,說明產教融合的閉環并未建立,職業教育的制度設計尚不完善,需要重鑄頂層設計。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它明確了企業的辦學主體地位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明確了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模式,為打造出產教閉環和建立產教命運共同體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二)企業辦學主體地位促使職業教育回歸本質
職業教育,顧名思義,就是“職業+教育”,是一種跨界教育、融合教育、實踐教育。職業教育,就是用教育規律培養職業能力,教育是方法手段,賦能是本質目的。進入數字時代,職業能力隨全球產業數字化轉型而不斷進化,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和方法也要適應發展。育人標準應注重立德樹人和德技并修,辦學模式應注重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應注重多元化、個性化、定制化,學習方式應注重分布式、積分式、沉浸式,教育內容應注重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形成大規模的定制化教育和選擇性教育。
二、確立企業辦學主體地位,明確企業開展職業教育路徑
(一)明確企業辦學主體作用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共有26條與企業相關的條款,其中第九條明確:“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這從法律上確立了企業辦學的主體地位,界定了多元辦學格局,明晰了“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的辦學體制,要求職業學校實施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模式,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和興辦職業教育、發揮產教融合型企業作用、建設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實行中國特色學徒制、開展企業內部職工培訓、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等。
(二)明確企業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九條明確:“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職業教育的目標之一是“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需要社會各級組織參與和推動,企業是其中最重要、最活躍的推動力量。國家要求“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企業通過參與、開展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來履行其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企業實施職業教育不是可選項,而是義務和責任。
(三)明確企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可見,職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職業培訓主要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培訓,培訓機構的社會培訓和有行業背景的職業學校的行業培訓。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拓展了職業教育的外延和范疇,使得職業教育從學校教育擴展到企業培訓、社會培訓和行業培訓。可見,企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十六條明確:“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級分類實施。”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和再就業培訓,事實上是企業培訓的主要內容,也客觀說明了企業培訓是職業培訓的重要組成、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并可以設置專職或者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我國行業龍頭企業基本都設置了企業大學、培訓中心、學習發展中心等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員工的培訓,內容包括新員工入職培訓、崗位技能培訓、新技術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企業內部培訓部門作為企業內部的“教育部門”,具有“企業+教育”的雙重屬性,與職業教育雙重屬性相匹配,也可以參與職業學校教育和開展企業外部的職業培訓。
(四)明確企業全面參與職業教育的途徑
1.直接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直接開展職業教育,可以自行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通過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通過產業學院等方式直接參與二級學院的管理和運營。
2.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教育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四十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通過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職業教育集團、開展訂單培養等多種形式進行合作。國家鼓勵職業學校在招生就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規劃、課程設置、教材開發、教學設計、教學實施、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技能創新平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辦學模式是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合作開展職業教育的組織方式是共建共享共用共贏,具體組織形式包括行業層面的職教協會、校企合作層面的職教集團、二級單位層面的產業學院和專業層面的訂單班,以使校企雙方在組織結構的各個維度形成融合與合作。
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路徑幾乎包括了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全部業務線,呈現出立體性、全方位、無死角的特點。例如,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等根據區域或者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政府統籌組織,企業可參與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引導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鼓勵和支持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產教融合型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或者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有關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企業可設立學徒崗位,開展學徒師資培訓,進行學徒培訓培養,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將新技術、新工藝、新理念納入職業學校教材,并可以通過活頁式教材等多種方式進行動態更新;支持運用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開發職業教育網絡課程等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管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應用。”企業是經濟社會進步最主要的推動者,有著最先進的工藝理念、數智化技術、員工培訓方法和企業管理方法,這些可以轉化為職業教育的專業教材開發、教學方式創新和學校管理方式創新。第四十三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職業教育培養的人力最終進入到企業,服務于企業發展,因此企業應參與對職業教育的質量評價,使得企業需求反饋到職業教育中去,從而形成產業和教育的閉環。第四十五條規定:“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需要教師到企業上崗實踐,參與企業實際研發生產制造等活動。第四十六條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的,可以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聘任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企業人員擔任職業學校專兼職教師,既擴展了“雙師型”教師隊伍范疇,又為學校帶來了企業經驗。第五十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學生實習環節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包括認知實習、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需要到企業開展。
3.通過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推動職業教育發展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一方面,通過學分互認打通了企業內部職工的成長路徑。企業培訓部門提供全價值鏈、全崗位鏈、全能力鏈的職業培訓課程,職工通過培訓可以獲得培訓證書和相應學分,形成內部資質晉升。同時,這些學分與職業學校、普通學校進行學分互認,職工可以獲得學歷證書,完成學歷提升,從而構建起企業內部的“成長立交橋”。另一方面,通過學分互認貫通了職業學校學生的成長路徑。企業培訓部門的職業培訓課程也可以面向職業學校學生,學生通過培訓可以獲得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相應學分,這些學分既可以替換校內學業學分,也可以成為就業后的職級晉升學分。
三、政府統籌,制定細節,落實企業辦學主體地位
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但制度的落實更加重要。依法落實企業辦學主體地位,既需要企業提高認識、謀求長遠,又需要政府、社會、學校等各方同心協力、創新思路,以實現經濟社會整體的相互補充、共享共贏。
(一)政府做好統籌協調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政府應做好屬地職業教育的頂層設計,研判產業未來人才需求,設定和調整專業布局,建立產教融合平臺,激勵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職業教育,促使企業與職業學校的校企合作生成“1+1>2”的化學反應,推動產教閉環正反饋旋轉,打造產教命運共同體。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在發改委、國資委、工信部,教育的歸口管理部門在教育部、人社部。國家層面職業教育的頂層設計和路徑設計需要主要部委之間的統籌規劃,以打通各自壁壘,使得企業資源和教育資源跨界流動,進而生成產教融合新生態。可以說,產業和教育之間的跨界融合,首先是歸口部門之間的跨界融合,是發改委、國資委、工信部、財政部和教育部、人社部的跨界融合,是各省市相關歸口部門之間的跨界融合。
(二)制定細則做好制度落地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規定了若干鼓勵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條款。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購買服務,向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措施,對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對其中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給予適當補助。”各級政府應制定細則,切實履行購買服務,扶持企業辦學,對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補貼、獎勵、捐贈和提供生均經費等支持措施。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這同樣需要政府制定細則,對發揮重要辦學主體作用的企業給予獎勵,對產教融合型企業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減免教育費附加等。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于舉辦職業教育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業一線職工職業教育的經費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企業設立具備生產與教學功能的產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職業學校享受相應的用地、公用事業費等優惠。”這也需要政府制定細則,以激發企業發揮辦學主體作用的積極性。
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于激發企業參與職業教育,但僅是在法律層面作了框架表述,還需要各級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細則指導落地落實。一些省份政府已經開始了創新探索,如云南省在產教融合型企業方面積極探索,發布的《關于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培育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投資,按投資額30%抵免當年應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對企業職工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培訓,取得相應證書(技工院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所在企業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訓補貼。”
(三)提升職業教育社會地位
職業教育雖然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其與普通教育并不等值,學生選擇職業教育的機會成本大,社會上歧視職業教育的問題沒有根本性改變。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職業教育社會地位首先是職業學校畢業生在企業、事業用人單位的平等地位,以上措施從出口提升了職業學校學生的升學地位、就業地位、職業地位,進而提升了職業教育社會地位,吸引更多優質生源報考職業教育。
(四)監督企業落實辦學主體責任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應當承擔的職工教育經費,用于職業教育。”這是責任條款,企業依法實施職業教育不是選項,而是義務和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企業要受到法律約束。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既從正面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又從反面拒止企業不作為行徑。
職業教育的重要特征是其適應性,依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動態調整更新適應,企業是經濟社會的重要群體和典型代表。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企業辦學主體地位、企業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并為企業參與和開展職業教育搭建起了制度基石和體系平臺,謀求長遠。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導讀》